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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挝将版权纠纷纳入新的知识产权行政审查规则

2026-07-24 14:47:46 阅读73

老挝显著拓宽了其工业产权行政审查框架,最引人注目的是首次将版权及相关权利纳入审查范围。第0306/IC号决定——《关于工业产权注册、植物新品种注册以及版权及相关权利登记争议行政解决的决议》——于2026年4月24日生效,取代了此前仅涵盖工业产权和植物新品种事项的2023年旧规。
 
第0306/IC号决定规范了老挝知识产权局(DIP)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如何处理针对工业产权注册和申请的正式异议。所涵盖的程序包括:对待审申请的异议、对驳回申请的上诉、对现有注册撤销的请求,以及新增内容——涉及版权及相关权利备案(recordation)和解释的争议。
 
DIP内部的这些行政程序由政府任命的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审理,该委员会职能类似于其他司法管辖区常见的异议和复审委员会。
 
主要变革
 
第0306/IC号决定涵盖四大类行政程序:
 
异议:第三方在工业产权申请获准前提出的挑战;
 
驳回上诉:针对DIP驳回申请决定提出的申诉;
 
撤销或删除请求:以某项权利本不应获准为由,申请宣告现有注册权利无效;
 
版权及相关权利争议:针对版权及相关权利登记提出的异议或解释请求,包括依据老挝法律判定某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资格。
 
最重大的进展是该委员会对版权事项的新增管辖权。委员会现被授权解决涉及版权及相关权利登记的争议——包括判定某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资格的权力,以及解释现有登记范围的权限。认为竞争对手不当登记了某作品版权、或希望对登记范围提出异议的当事人,现拥有了专门的行政救济渠道,无需直接诉诸法院。
 
根据该决定,植物新品种注册争议被明确纳入委员会管辖范围,为农业和生命科学领域提供了清晰的行政复审途径。
 
此外,该决定以法典形式明确了各类程序的分步时间表,并厘清了受理机关:位于万象的DIP负责部分事项,工业与商业司位于万象或各地方的分支机构负责其他事项,具体视争议情形和类型而定。
 
程序时限
 
该决定关于行政审查程序时限的核心要点如下:
 
对待审申请的异议:DIP须在异议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;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有60天时间向DIP提交澄清说明和证据材料。DIP在收到完整材料后30天内作出决定,任何不服决定的当事人可在30天内申请复审。
 
对驳回申请的上诉:DIP通知申请人驳回决定后,申请人有60天时间提交澄清说明和证据,DIP将据此作出最终决定。
 
由新任命委员会进行复审:若当事人就异议或驳回程序申请复审,将任命新委员会重新审查。当事人须在30天内提出复审请求,该时限严格执行——未在该时限内提出复审请求的,视为接受原决定,不再享有进一步的行政救济。
 
程序注意事项
 
所有提交材料须使用老挝语。以英语或其他语言撰写的文件须附经认证的老挝语译文。此外,异议须附由申请人原籍国出具的相关工业产权权利注册证明。外国当事人应提前为此作好规划,因为获取此类证明或需一定时间。
 
收到完整提交材料后,受理机关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完整卷宗转交DIP。
 
负责审理DIP系统内行政程序的行政争议解决委员会通常由3至5名成员组成,可任命技术专家协助处理复杂事项。所有参与人员均须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。
 
前景展望
 
第0306/IC号决定标志着老挝工业产权行政框架取得实质性进展。版权持有人现拥有正式的行政机制,可对不当版权登记提出异议,或就某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资格申请裁定,无需立即诉诸法院。农业科学和植物生物技术领域的企业拥有清晰的行政复审途径,可解决植物新品种注册争议。对于商标、专利和工业设计组合,第三方有权在明确时限内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异议。
 
(编译自www.lexology.com)
 
来源: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